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司法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工作
| 索 引 号: | 640100-109/2019-00206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 名 称: |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银川考点突发事件处理细则 (包括主观机考、纸笔考试) | ||
| 序号 | 突发事件 | 处 理 措 施 | |
| 1 | 未出示准考证的 | 考试无准考证的,不得参加考试。 | |
| 2 | 未出示身份证件的 | 无身份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如出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含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的,经查与桌贴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可允许考试。 | |
| 3 | 准考证、身份证与考生不一致的 | 准考证、身份证件与考生不一致的,立即将情况报告考务组。确属替考的,由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记入《违纪情况处理单》,并要求替考人员签字,不得参加考试;对怀疑替考的,考后将考生带到监考办公室核实。 | 经核实确系替考的,由考点总监考签字,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按照《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违纪情况记录单》后上报。 | 
| 4 | 考生坐错位置 |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责令更正;如果是其他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务组。 |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进场考试。 | 
| 5 | 考生迟到与早退 | 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 | |
| 6 | 对考试结束前退场人员的处理 | 对考试结束前退场人员应及时收回试卷及答题卡,并再次检查填写(填涂)个人信息是否完整。 | |
| 7 |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密封有异常迹象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务组,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与监考人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将有问题试卷交保密领导小组,封存备查,并立即上报总监考和自治区司法厅。 | 
| 8 | 试卷启封前、启封后,发现 所发试卷与本场科目不符的 |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务组。安抚考生情绪,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组织人员立即换回本场试卷;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 
| 9 | 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数量不够、缺页、漏印、重影、损坏以及印刷字迹模糊不清等情况 |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务组;并经总监考同意,启用备用卷,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 |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卷;做好有关记录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 
| 10 | 对缺考人员的处理 |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及时将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回收,并在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以及由两名监考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 |
| 11 | 考生怀疑试卷内容有错误提出询问的 | 不作回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务组,等待答复结果,并当众解答。 | 核实上报,等待自治区司法厅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当场通知各考场。 | 
| 12 | 因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 | 均不予以更换,并做好解释工作。 | |
| 13 | 考生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突发疾病情况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经简易治疗能继续考试的,鼓励其继续考试(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的,允许退场,但离开考场后不得再入考场考试,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并报告考点办公室。 |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 
| 14 |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的 |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 | 及时安排治疗,经总监考批准,安排流动监考人员接替监考。 | 
| 15 | 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 要求将物品放至指定地点,考生如不听从指挥,则将所带物品暂扣,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报告考点办公室进行处理。 | 核实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 
| 16 |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答题的或在考试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 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由考点办公室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 
| 17 | 考生在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 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报告所在考点办公室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由考点办公室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 
| 18 |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安排人员了解情况,由公安民警和考点办公室人员排除干扰。 | 
| 19 | 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抄写试题或将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 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用规定的笔答题,严禁将抄写试题和答案带出考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报告所在考点办公室处理。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由考点办公室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 
| 20 | 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 | 立即没收并证据保全,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由总监考商副总监考决定给予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 
| 21 | 考场内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材料的;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 立即制止,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如有作弊物品,应没收并做好证据保全。 |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由总监考商副总监考决定给予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 
| 22 | 不按规定署名或做标记或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 立即纠正和制止其行为,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办公室。如试卷(答题卡)已经带离考场的,要立即追回。 | |
| 23 | 监考人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办公室,在考务组的指导下填写或书写情况说明。 | 核实情况,指导监考人员填写或书写发生情况,并报自治区司法厅。 | 
| 24 | 考试时,考生填错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的 | 在考生交卷后,可以由考生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改正;在考生出考场后发现的,由考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考点办公室一并处理。 | 负责汇总,报自治区司法厅处理。 | 
| 25 | 非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考试的 | 听从考点安排,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全体考生和考务人员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做好记录,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 
| 26 | 发生校园暴力事件 | 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 立即制止并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控制局势疏散考生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同时向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报告。 | 
| 27 | 发生停电 | 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 市供电局应急供电车20秒内确保供电正常 | 
| 28 | 发生计算机死机、断网等情况 | 立即报告负责软件操作的监考员 | 负责软件操作的监考员及海云天公司技术培训部保障考场网络、计算机正常运行 | 
| 29 | 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考点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及时将考试数据上传。 | 应立即逐级报告,做好数据备份,及时检修网络,待恢复后将考试数据上传服务器或手工备份。 | |
| 30 | 其他突发事件 | 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汇报、处理和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