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审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21/2018-8184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0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守则》的通知 |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全局干部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将我局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经研究,现将《银川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守则》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 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依法促进干部职工文明行为、倡导文明风尚,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养和全局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编写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守则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局党组领导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局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自学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五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
(二)遵守市民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嫁娶、文明祭祀、绿色殡葬;
(四)注重家庭教育,养成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
(五)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团结友善,和睦相处;
(六)尊重人格,尊老爱幼,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主动为其提供帮助;
(七)注重公共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基本规则,自觉排队,先进后出,先下后上,对号入座,礼让为先;
(八)注重公共行为,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十)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名胜和旅游设施;
(十一)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使用计算机、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科学利用能源,杜绝浪费;
(十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和公交车,践行低碳生活理念;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践行“光盘行动”,爱护用餐环境;
(十四)加强干部诚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有序停放;
(十六)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新闻和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十七)遵守网络文明公约,健康绿色上网,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不制作、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开设不健康声讯服务,不登载不健康广告,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运行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坚决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内容。
(十八)其他法律、法规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干部职工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物品;
(三)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四)不占用绿地,不随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九)不在划定的区域外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干部职工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违反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不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他人财物或者共享交通工具;
(五)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牵领,自觉清理所携犬只粪便,不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干部职工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文明审计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本守则所称文明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适用于参与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机关所有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组(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率先垂范,自觉做到文明审计,同时教育引导审计组全体审计人员树立文明审计意识,督促规范审计行为举止。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准确使用工作称谓和文明用语,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和办公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审计组规定的作息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处理与审计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自觉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下班时应当关闭门窗和电源。造成被审计单位公共财产丢失或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时,应当做到文明有礼、语气和蔼。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丢失和损毁。临时拆散的账簿或临时标记的账页等,在归还时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应当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以理服人,不得主观臆断、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以监督者自居。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当耐心解释、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对于拒不配合者,应当坚持原则、晓之以理、依法依规办事;面对诱惑时,要不为所动。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审计组(审计现场)负责人,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由审计组长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应当及时、完整归还办公场所、设备、用品和借阅资料,按规定结清住宿、伙食等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关票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局监察室应对审计组文明审计情况不定期检查,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文明审计情况的反映。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出现不文明行为的,由科室(审计现场)负责人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仍不改正的,应当报局监察室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形象造成影响的,由局党组研究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