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务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3-001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2-11-17
责任部门:银川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11-19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2022年8月25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规范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市境内,对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生产用水户,开展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是指为体现水资源价值,维护市场公平,由政府无偿配置工业生产用水权的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向政府缴纳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规费。

第四条 生产用水权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第五条 用水户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水量即为确权水量。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 用水权价值基准是各级政府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基础标准(见附表)。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用水权价值基准进行征收。

第八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县(市)区财政应设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专户。

第九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确权水量征收,实行台账管理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按取水许可水量,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 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权证核定确权水量,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或季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缴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二)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缴或其委托单位代收;

(三)征缴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统一使用县(市)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3%—5%。其中,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照3%执行,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按照5%执行。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辖区内工业企业年用水量。

第十二条 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用水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水源类型,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发告知函,应载明确权水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金额、缴纳时限等。

十三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用水权基准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使用费的入库和统筹支付;审计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配置的再生水在“十四五”期间暂免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等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附表: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

单位:元/立方米

水源来源

使用用途

价值基准

黄河水

(含川区地表水)

工业用水

0.798

农业用水

谷物种植

0.252

经济作物种植

0.652

地下水

工业用水

1.791

农业用水

谷物种植

0.320

经济作物种植

1.309

山区地表水

工业用水

0.973

农业用水

谷物种植

0.305

经济作物种植

0.796

附件:

银川市水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