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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6/2021-001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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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名 称: | 关于加强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无序开采现状,大幅提升用水效率,推动银川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办理
1、凡是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满足建设工程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的施工降水措施,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3、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前,应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取水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份)
4、建设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打井作业。井群建成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市水务局对取水工程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告知企业施工降水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水量核定与水资源税征收
5、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降水取水端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根据施工降水周期按季度或一次性核定实际取水量。无计量设施的施工降水项目,以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为标准核定施工降水期间取水量。银川市水务局在收到水量报告后,核定确认后将水量核定表传至银川市税务局。
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7)217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地下水分类标准1.20元/m3计征。
7、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复的取水许可证范围内取水,不得超许可量、超期限、超用途取水。超许可量取水将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税。超期限、超用途取水的,按无证取水征收水资源税。
8、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水资源税税源登记工作,取水许可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设项目,可在降水期结束后一次性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取水许可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按季度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逾期不申报或不缴纳水资源税的,由银川市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监督与管理
9、计量设施应与降水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10、银川市水务局按照取水许可批准要求,对凿井深度,布井数量,工程降水综合利用,施工降水计量设施,取用水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将施工降水纳入计划用水指标管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工程建设安全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银川市水务局负责对三区范围内取水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管理,银川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三区市政管网管辖范围内排入市政管网的施工降水配合监督管理,经开区、中央商务区等园区排入市政管网的由各园区配合监督管理。
12、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结束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银川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在现场监督指导下按技术规范对降水井进行封填,杜绝安全隐患和防止地下水污染。
四、奖励与处罚
13、鼓励采用各种帷幕隔水技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采用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地下水。对严格执行施工降水许可、自觉保护和综合利用地下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14、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工程施工,辖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施工降水规模,超许可水量、超施工期限、超规定范围、超用途取水的;
(3)因计量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计量,对水务部门按规定核定的水量拒不执行的;
(4)对施工降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意见拒不执行的;
(5)拒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
(6)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危害或有产生危害可能而不停止降水的。
五、其他要求
15、对2019-2020年在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已采取施工降水措施,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129个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2021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单个项目水资源论证可简化为论证表;建设单位相同的多个项目可打包做一个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取水项目办理取水许可证。
(2)银川市水务局按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和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
(3)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施工降水项目进行确认;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以外的施工降水项目由银川市水务局进行确认。
(4)银川市税务局根据市水务局核定的建设单位施工降水水量核定表,征收水资源税。
(5)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督导辖区综合执法局对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地点取水、未采取节水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银川市水务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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