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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3-0008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3-02-22
责任部门:银川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02-22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参建项目管理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银川市水务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制度印发你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水务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模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工程建设质量,加快提升我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手续办理、工程建设管理、验收移交等过程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水利工程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实行水利工程管理服务的项目,采用全过程管理方式。前款所称全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设计阶段开始至项目移交运行管理使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二章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条采用全过程管理方式的,管理单位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立项批复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编报、评审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以及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查程序办理等开工前期要件工作;

(三)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五)负责工程进度款及项目其他费用的审核、填报等工作;负责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及时审核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分部、单位、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工程竣工结算、项目总决算工作;负责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核实工作;

(七)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规范化整理汇编移交项目全过程管理资料,同时配合审计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估;

(九)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报告及台账;

(十)负责工程相关的对外协调工作并做好建设单位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当具有与管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三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及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管理委托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专业或熟悉项目管理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并在施工工期内设立项目部,全程参与项目施工过程;

(三)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专业、负责、高效地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所管理的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及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发生以下情况: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四)项目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被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通报批评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管理及对外协调等方面不认真履职、对存在问题不作为或慢作为;

(七)项目负责人经常性不在施工现场,对现场施工情况不熟悉;

(八)擅自变更设计、增加经济签证,导致项目投资增加;

(九)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不及时审核、签认、报送,超出30天时效期;

(十)已下达资金拨付指标,15天内不办理支付手续,造成资金闲置;

(十一)项目完成备案30天内不报送结算资料,影响项目整体收尾工作。

(十二)项目档案资料不规范,出现要件缺失或遗失现象,影响项目竣工验收。

(十三)项目开工前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取得,且未告知项目法人,造成项目违规施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督查稽查案件。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违反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不定期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附件1《项目管理单位考核评分细则》规定以打分形式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项目建设阶段,按照附件1中的第一~七项内容进行考核打分,总分10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管理单位,不合格项目管理单位将扣除合同金额5%-15%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警告,且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加重处罚力度直至解除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二、项目验收阶段,按照附件1中的第八项内容进行考核打分,总分10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管理单位,不合格项目管理单位将扣除合同剩余金额5%-15%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警告,且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加重处罚力度直至解除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影响结构安全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在上述考核范围,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同类型施工异常重复出现二次以上,且项目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较严重或严重质量问题及缺陷且不配合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此办法由银川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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