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水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640100-116/2020-00235 发布日期:2020-09-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银川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如实补报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补报资料不齐全,或者补报的资料不完全真实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补救措施,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超计划取用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超计划取用水5%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超计划取用水5%以上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超计划取用水10%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上70%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70%以上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样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外界引用对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违法行为未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落实统一调度指令的,给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落实统一调度指令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执行统一调度指令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执行统一调度指令改正的,或者阻挠水行政执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