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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6/2020-00249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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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名 称: | 银川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水务局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银川市水务局对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局系统行政执法机构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
第三条 银川市水务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参考银川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执法,在执法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应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以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但不得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四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依法不予行政执法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执法的案例;
(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五)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六)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银川市水务局对提交的案例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银川市水务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或省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银川市水务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编印成册供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银川市水务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以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银川市水务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银川市水务局指导性案例工作具体由局水资源管理科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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