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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4-00061 发布日期:2024-05-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公示

银川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公示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制定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43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据、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大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大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收费主体

执收单位:银川市水务局

征收单位:银川市税务局

4、计费单位: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收费范围:银川市辖区内

7、收费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征收方式:

(1)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采取"审批部门核定,水务部门推送,税务征收"模式办理:审批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征收)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缴费人自行据实计算应缴费额,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9、减免规定: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

②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③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④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⑤建设军事设施的;

⑥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0、监督举报电话:0951-688898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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