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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6/2016-02550 发布日期:2016-07-05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6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69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汪秀琴、伍建国、杨兆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要。各行各业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水,饮用水安全尤为重要。你们在文中提出的“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重点工程建设”等7点建议非常好,我们将积极采纳,在过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我市自2005年以来,以解决群众吃水难等民生水利问题为着力点,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先后建设了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于2010年率先在全区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截止2015年底,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61处,投资约2.75亿元,解决了65.5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市集中供水率达10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水质达标率达到88%

    十三五期间,我市将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完善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体系,保证供水安全,满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及水源水、出厂水、末稍水水质月度和季度检测需要。去年以来,我市先后建设了4个水质检测中心,总投资499万元。其中:永宁县水质检测中心房屋面积224平方米,检测能力达到44项;贺兰县水质检测中心房屋面积200平方米,检测能力达到43项;灵武市水质检测中心房屋面积200平方米,检测能力达到43项;西夏区水质检测中心房屋面积80平方米,检测能力达到20项。各水质检测中心设备安装、调试已全部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人员技术培训。

    多年来,水务部门每年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和饮用水安全的意识。2008年以来,水务部门根据《水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会同环保部门对全市9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打桩定界,并设立了水源地警示牌,不断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近年来城市规划已充分考虑到水源地保护问题,尽可能避免在水源地保护区批准设立有关污染水源地项目的企业,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和破坏。

    你们提出的“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的建议非常好, 2010年以来,为强化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加快推进自备水源井关停进度,缩小自备井水资源费与自来水水费的差距,我局会同市物价局多次与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和财政厅积极沟通协商自备井水资源费调整事宜,经过多方努力,于2012年10月10日自治区物价局以宁价商发201278号《关于调整银川市三区范围内自备井水源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对银川市三区范围内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井深小于70米(含70米)由每立方米0.30调整为1.00元,井深大于70米由每立方米0.50调整为1.50元。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物价局以宁价商发201371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件,对银川市三区范围内自备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并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自备井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征收,实行同网同价;在供水管网未覆盖区范围内自备井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0.50元征收,工商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60元征收,特殊行业用水按每立方米2.00元征收。从2016年1月1日起自备井水资源费仍按当地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征收,实行同网同价(3.3元/吨);在供水管网未覆盖区范围内自备井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0.50元征收,工商业用水按每立方米1.20元征收,特殊行业用水按每立方米3.00元征收。以自备水源井水资源费的调整作为经济杠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同时为关停自备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将积极采纳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

              

    联系人及电话:王庆茹   688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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