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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8/2007-000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07-11-22
责任部门:银川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11-22
名 称: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行政行为: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行政处理:1、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金额1/2倍的罚款;2、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的,处以违法金额1倍的罚款。 
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内容附件: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审核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整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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