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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07-00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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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07-11-2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7-11-22 |
名 称: |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的 |
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费法屠宰的家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行政处理:1、擅自屠宰家禽数量较小、情节较轻的,并处1000元的罚款;2、擅自屠宰家禽数量较大、情节较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3、擅自屠宰家禽数量大、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的,并处8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附件: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费法屠宰的家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审核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整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