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商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8/2007-0001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07-11-22
责任部门:银川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11-22
名 称: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的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的

   
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费法屠宰的家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行政处理:1、擅自屠宰家禽数量较小、情节较轻的,并处1000元的罚款;2、擅自屠宰家禽数量较大、情节较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3、擅自屠宰家禽数量大、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的,并处8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附件: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费法屠宰的家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审核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整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