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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8/2007-0002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07-11-22
责任部门:银川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发布日期:2007-11-22
名 称:办理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备案登记

办理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备案登记

行政行为: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行政处理:无数量限制。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酒类备案登记表》及其备案登记材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容附件: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审核程序:1、酒类经营者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2、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3、向商务局流通管理科提交备案登记材料。4、流通管理科工作人员审核《酒类备案登记表》及其备案登记材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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