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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07-000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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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07-11-2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7-11-22 |
名 称: |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禽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处理的 |
行政行为:发责令限期处理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行政处理:1、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罚款;2、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3、数量大、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处8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内容附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审核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整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