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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2-0176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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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2-05-0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2-05-07 |
名 称: |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
实施 机关 | 银川市商务局 | ||
法律 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2012年) | ||
受理 | 银川市政务大厅代理服务窗口 电话:6889342 | 承办 | 银川市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电话:6889220 |
提交 资料 | 1、 申请报告、申请书(正式文件)。 2、 屠宰厂(场)工艺流程图、平面效果图。 3、 立项审批报告、环评报告、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 生产水检验报告、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5、 企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 肉品检验、消毒设施、设备等证明资料。 | ||
收费 (否) | 否 | ||
办理 程序 | 1、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资料。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农牧、卫生、环保、规土、城管、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 对符合条件的,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4、 屠宰厂(场)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 | ||
办理 期限 |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 公开 | 在大厅代理服务窗口公开 | ||
投诉 电话 | 银川市商务局:6889233 市政务大厅:6889373 | ||
救济 途径 | 申请 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自被拒绝之日起可以选择: 1、 60日内向银川市政府或自治区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 2、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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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