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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2-0179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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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3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2-07-3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现将《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平抑和稳定蔬菜价格,促进社区蔬菜直销店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提高社区蔬菜直销店优质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的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市政府及社会投资建设,进行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直销店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直销店转作他用,不得随意更改直销店内外部结构。
第五条 直销店经营企业须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进行经营,即: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计量。
第六条 从事直销店经营的企业应具备1000亩以上规模的蔬菜种植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配送、检测中心,具有丰富的蔬菜流通管理经验和稳定的“农店对接”渠道,具备从全国各类蔬菜生产基地调运大宗蔬菜的能力。
第七条 直销店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并统一着装;各门店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 各直销店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价格、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监督投诉电话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答复并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九条 直销店内需配齐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装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须统一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及信息化设备;店面形象按统一要求试样制作;直销店所经营的蔬菜、水果、粮油等商品必须全部明码标价,价签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条 直销店经营以蔬菜、粮油及调味品等生活必需品为主,经营蔬菜品种不低于30种,零售价格5-10月份须低于同期周边农贸市场、同品种、同质量蔬菜价格的10%左右;同平价商店(超市)持平。11-4月份须低于同期周边农贸市场15%左右,同平价商店(超市)持平。
第十一条 各直销店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三包”,店内外及周边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有果皮、菜叶、纸屑等杂物,纸箱等物品须堆放在店侧及店后且整齐有序;不得在店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直销店正常营业期间不得随意关门停业,确实无法持续营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停止营业,并由市商务、城管等部门协助重新选址搬迁或取缔。
第十三条 在市场蔬菜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直销店经营企业应自觉执行政府制订的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作为政府储备蔬菜投放点,履行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直销店须配备肉菜追溯设备,经营企业建立肉菜追溯信息平台。所经营的蔬菜须经配送中心农残检测合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直销店经营企业须定期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服务人员从业行为,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定期开展优质服务及相关服务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各直销店经营企业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政府部门价格监测信息网络、便民呼叫服务中心信息网络对接,为居民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各直销店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经营情况、价格等相关数据、资料及信息,并接受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直销店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合辖区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直销店除执行以上各项规范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直销店经营企业须按照每店每年1元标准向市商务局缴纳房屋租赁费,缴费方式为每年一缴。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本办法,店内外环境卫生不整洁、商品陈列摆放凌乱及店外经营的,一经发现,须当场整改。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现同一问题,责令企业进行内部处罚;对不明码标价、无商品价签的,发现一起、责令直销店所属企业上缴200元保证金,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直销店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销售的蔬菜价格未按规定执行,每发现1次,责令上缴1000元保证金。超过3次的,责令上缴10000元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直销店销售的蔬菜、水果、粮油等商品须确保产品质量,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出现失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不到位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问责处理。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