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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8/2012-0182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12-12-03
责任部门:银川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2-12-03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银川市商务局会同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银川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银川市现有的三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2012年底前没有通过升级改造达标验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同时,对已通过验收的拆解企业进行复审,对复审中出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专项整治阶段(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5日)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由银川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银川市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小组。根据银川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银川市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二)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20日)

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将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今后的举措、意见及建议等)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银川市商务局牵头,会同银川市公安、道路运输、工商、质检等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银川市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小组,积极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快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沟通情况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银川市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2月起,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银川市商务局,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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