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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4-013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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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11 |
责任部门: | 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4-12-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1日
银川市“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51015”商业生活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调动试点企业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实效性、安全性,促进“51015”商业生活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和银川市在年度预算内专门安排用于建设发展“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批复的《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确定的项目,主要支持引进和培育知名、品牌、连锁或老字号的便利店、餐饮、家政服务、洗衣店、超市、社区蔬菜直销店、标准化菜市场、大众理发、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等业态企业入驻示范社区,布局社区便民小业态,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完善商业设施;支持示范特色街区引进特色文化、休闲、旅游、商业、餐饮等业态,增强示范特色街区的带动引领作用。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补助等方式,原则上由“51015”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筛选上报,经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第四条 “51015” 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社区培育完善知名、品牌、连锁或老字号社区生活必备业态以及社区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布局、入驻和培育,支持特色街区打造文化、旅游、商业、电子商务等具有多功能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区。
知名、品牌、连锁或老字号商业业态是指有连锁门店4家以上,实行统一经营,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如中华老字号、宁夏餐饮名店、银川餐饮名店等称号的。
第五条 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对原已入驻业态通过给予房租、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优惠减免方式培育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优惠减免额度的30%给予管理单位奖励;对新引进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的业态,通过给予房租、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优惠减免方式培育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物业费或其他费用优惠减免额度的40%给予管理单位奖励。总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支持入驻的商业业态,租赁商业用房进入示范社区(街区)的企业(商户),按照不超过年租金40%或者装修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购买营业用房或自建营业用房进入示范社区(街区)自主经营公益性商业业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商业用房购买价格或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在示范社区(街区)中开展电子商务和信息化服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建设经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示范社区管理单位自建居民生活必备业态商业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对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用于示范社区(街区)导引牌等公共环境建设的,给予不超过投资3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示范街区50万元)。
第十一条 从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2%的资金,作为市商务局组织调研、摸底,聘请专家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新闻宣传,社区商业网点和特色商业街区规划编制等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对每一个示范社区管理单位给予20万元的管理经费补助,用于示范社区档案管理、日常维护、新闻宣传、氛围营造、标牌制作等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对示范街区管理单位给予30万元的管理经费补助,用于示范社区档案管理、日常维护、新闻宣传、氛围营造、标牌制作等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专项资金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预留“51015”商业生活服务圈专项资金10%的资金,用于示范社区(街区)商业业态的完善引导。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与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做好示范建设工作;对未按方案要求建设的,不予核拨专项资金或收回已核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与示范社区(街区)试点企业(商户)签订建设协议,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内容做好示范建设工作;对未按方案要求建设或停业的,不予核拨专项资金或收回已核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示范社区(街区)管理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51015” 商业生活服务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先行拨付不超过70%的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作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商户),取消其作为试点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