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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6-0312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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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6-01-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6-01-18 |
名 称: |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
各典当企业:
为加强银川市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宁商通发〔2016〕1号)有关要求,定于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3月4日开展2015年度银川市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安排
2016年1月19日—2016年3月4日,由指定的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企业开展财务审计,企业准备年审材料并报市商务局。
二、年审企业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三、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二)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四)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五)当票使用情况;
(六)息费收取情况;
(七)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八)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排查及整治情况。
四、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列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五)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七)公司章程及2015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八)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的2015年12月《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九)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各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6年3月4日前将1份文本材料提交至银川市商务局。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由银川市商务局指定,要求进驻企业开展财务审计。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企业的风险防控,促使典当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2015年度,将对典当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企业财务审计时一并进行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表见附件2)。各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含评估表)报于2016年3月4日前同年审材料一并提交至银川市商务局。
(四)第三方机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实做出《银川市典当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将取消其年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六、年审结果
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扣留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为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额收取息费、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5年度有3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报送工作的;
5.业务笔数低于5笔的(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不受此限制)。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抽逃注册资本金达80%以上;
3.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2015年新设立的典当行不受此限制);
5.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6.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7.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业绩的。
附件:1.宁夏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典当企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表)
3.2015年银川市典当行年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银川市商务局
2016年1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