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商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7-0199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1 |
名 称: | 银川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银川市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商务局
2017年8月21日
银川市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11号)以及自治区综治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全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宁公通〔2017〕110号)、银川市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银综治办发〔2016〕7号)和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银川市集中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5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力推动物流“三个100%”制度落实,以推行物流行业实名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打击和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物流行业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提升物流行业安全防范水平。通过一系列工作措施,全力确保党的十九大及中阿博览会举办期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流失、不炸响”,物流行业管理安全有序,最大限度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重点
全市经营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为零担货物运输提供服务与保障的物流园(区)、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站(场)、仓储企业等。
三、工作措施
(一)物流企业是物流渠道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物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物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物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货物实名托运制度。在托运人交付托运货物时,必须对其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收取。物流企业收货人员要利用物流采集终端设备,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托运日期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托运单号、目的地、收货人、收货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自动录入宁夏物流实名登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物流实名系统”)。
(三)物流企业要严格落实托运验视制度。按照货物受理环节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托运的物品应当当场开箱(包)验视内件。经验视没有禁运或可疑物品后,在《托运单》上签“已验视”并签名。物流企业工作人员要分别利用物流采集终端设备和巴枪、手机APP等,对所验物品、托运单等进行拍照,通过物流实名系统实时上传。
(四)物流企业要全部安装“物流实名系统”,尚未安装“物流实名系统”的物流企业对托运人实名信息和托运货物有关信息登记暂按照自治区综治办、商务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2015〕26号)规定执行。
(五)物流园区(市场)、货运站要严格落实安检制度,及时发现、主动堵截禁止托运物品。物流园区(市场)、货运站要按照宁综治办〔2015〕26号文件规定,对进出园区、场站的托运物品实行集中安检。
(六)托运人要依法、正确使用物流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物品的规定,主动履行实名登记,如实填写运单内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内件验视等工作。严禁在托运的普通物品中,将禁止托运物品谎报或匿报为普通物品。
(七)凡托运人不能出具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拒绝验视物品的,一律不予托运。在验视、安检过程中发现属于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物流企业应先予以接收,并及时报公安、国安、商务等部门依法处置。
(八)未经批准,严禁物流企业从事运输、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弩、毒品等禁止托运物品经营活动。依法从事上述业务的物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物流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保护托运人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托运人个人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物流托运工作中,违反实名登记、验视等有关规定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利用物流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公民均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举报。公安机关经核实,依法将对控告举报有功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守当事人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集中开展物流行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推进“平安银川”建设的实际步骤,是应对当前严峻治安及反恐形势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办、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严”字当头,忠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有力。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物流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对开展物流行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畅通信息,做好总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迅速制定本单位物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9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同时,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指定专人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每月底要报送月工作小结,年底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曲弓志 688922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