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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4-12-06 10:15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特许人不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

行政处罚

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

行政处罚

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商务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4

行政处罚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未告知被特许人支付费用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6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7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未购买人身保险、未安排随行管理员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8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安排人员赴外工作、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等情形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9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情形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1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12

行政处罚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 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3

行政处罚

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卡备案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行政处罚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等行为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15

行政处罚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16

行政处罚

规模发卡企业或集团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17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相关事项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18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档建制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19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20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1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合同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22

行政处罚

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的处罚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3

行政检查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24

行政检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银川市

商务局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71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2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6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7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28

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受理审核

银川市

商务局

【部门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第一款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38号)
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进行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其他类交易场所是指进行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交易性质无法确定的交易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第五条 交易场所设立申请由行业监管部门受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等10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金融局发〔2016321号)
第三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品类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局;现货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进行股权、产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现货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以协议或单向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交易的场所,具有信息、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功能。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除现货商品交易外,以实物交割为名义,引入第三方价格行情或涉及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以文化艺术品实物资产为交易对象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八条第一款 设立商品类、介于现货和期货之间的商品类、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申请,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原则上由拟设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受理并对筹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的合规性及发起人(股东)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意见(附地级市政府关于拟设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合规的承诺函)后分别报送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筹建批复,并在筹建验收通过后出具开业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业批复文件办理注册登记,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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