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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47Y/2024-00081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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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名 称: |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申报 银川市支持企业品牌培育及展示展销 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支持银川市“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三新”产业、“三都五基地”建设,鼓励产业链企业开拓市场,“走出去”拓宽产品销路,提升产品品牌影响力、知名度,推动企业品牌培育及展示展销中心(以下简称展销中心)建设,现将展销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生产流通企业,新建或已建成的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产品体验店、特产馆或销售窗口(档口)等实体店面。
二、支持条件
(一)建成并投入运营且持续经营的展销中心。展销中心申报企业主体(母公司)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执行税务、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政策法规无不良记录。经核查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资金。
(二)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
三、项目申报资料
由项目申报主体企业(母公司)向所在银川市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组织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银川市商务局;银川市商务局组织现场勘查和实地评分,形成补贴意见提交银川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拨补贴资金。对有异议的项目,经市商务局核实,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必须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现项目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川市企业品牌培育及展示展销中心建设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
2.展销中心的投资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租赁费、装修合同及支出、购置资产合同及财务票据、银行转账单、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单、审计报告等,其中购置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房屋购买证明,不再提供租赁证明及相关财务凭证的复印件。个人账户转账,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收付款项的截图证明不予受理。
3.项目建成并运营后,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产品销售流水单等相关财务证明材料。销售情况资料为真实有效的全年销售报表、销售系统流水单、银行对账单等。
4.申报主体企业(母公司)和展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新建展销中心提供申报主体企业(母公司)项目申报期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所属辖区税务部门出具)。建成运营一年以上的展销中心,需提供申报展销中心和主体企业(母公司)项目申报期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所属辖区税务部门出具)。
6.项目申报主体企业(母公司)和展销中心的信用记录证明(信用中国网站)。
7.展销中心和销售产品的实景图片、视频等。
8.展销中心的宣传材料,如公众号宣传、媒体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鲜章,财务证明材料须加盖企业鲜章和财务鲜章。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银川市商务局一份,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档一份备查)。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企业获得支持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获得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二)项目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出承诺。对于隐瞒、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违规、违法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需规范项目申报材料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请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展销中心项目,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材料及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于2024年3月25日之前报送银川市商务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银川市企业品牌培育及展示展销中心建设项目申
请表
联系方式:
银川市商务局:0951-6889242、6889073
银川市财政局:0951-6888826
兴庆区商务和经合局:0951-6720079
金凤区商务和经合局:0951-6075689
西夏区商务和经合局:0951-2071850
灵武市商务和投促局:0951-4027883
贺兰县商务和投促局:0951-8069088
永宁县商务和投促局:0951-8456976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