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统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2022-002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2-03-18
责任部门:银川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2-03-18
名 称: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队):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经2月23日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统计局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的要求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中心(队)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采购、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  市统计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采购科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人员、采购科室负责人和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完善全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二)督导、检查全局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三)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全局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四)制定采购操作规程,确定采购方式;

(五)指导各科室、中心(队)的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处理的问题;

(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需求,需要有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采购项目范围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方式要求按照采购目录单项采购规则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货物、服务项目金额标准为60万元,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采用公开招标;

(四)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五)零星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六)涉密采购:经定密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七)若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局采购限额标准自动相应调整。

第六条  采购程序

有采购需求的科室、中心(队)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采购形式,并于采购前30日提出采购需求(紧急情况除外)。

(一)单笔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不含10万元),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由采购小组进行招标,并由采购小组出具中标通知书;

(二)10万元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由采购小组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采购领导小组应不少于4人在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结束签订合同后应于3日内将合同内容公开至宁夏政府采购网;

(三)200万元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提前30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银川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五)根据中标情况,确定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六)双方拟定采购合同,合同范本经采购小组和法律顾问书面审查,属于技术复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最终确定合同条款;

(七)修订后的采购合同及采购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采购;

(八)采购(需求)科室应及时牵头组织验收采购项目,并填写《银川市统计局政府采购验收单》,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网络技术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具有市级以上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或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九)采购内容中如有固定资产,验收时需分管财务领导、办公室财务人员、采购科室负责人及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人验收签字,并在采购结束后做好资产登记手续;

(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十一)采购结束后,采购科室、中心(队)应收集整理完整的采购资料、文件,移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等市场主体。

第八条  涉及采购的各科室、中心(队)应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采购,并在采购过程中的各阶段合理时限内完成,不得拖延采购完成时间。

第九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科要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应该履行政府采购规定而未履行的科室、中心(队)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