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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3-0001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成文日期:2022-07-11
责任部门: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2022-07-11
名 称: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为了全面做好银川市文化旅游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完善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流程,现将《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依据本通知做好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附件: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银川市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切实加强A级旅游景区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创新力、影响力、竞争力的高品质A级旅游景区,维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对获得质量等级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旅游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发挥旅游景区在旅游业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并向深度和广度空间拓展和融合。

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的依据与工作原则

(一)等级评定、复核的依据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3.《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4.《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工作原则

1.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银川市做好推荐和复核的配合工作;国家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评定、复核工作由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开展。

2.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严格按照景区等级评定、复核的依据,根据所赋予的权限和管理职责,开展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工作。

三、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基本流程

(一)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基本流程

1.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按属地原则由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预验收,对达到相应等级的景区,向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推荐报告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由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定,5A、4A级旅游景区评定由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至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2.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接到县(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推荐报告后,进行资料核实初验,并在两个月内邀请相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专家,组成评定小组对申报景区进行检查评定。

3.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小组成员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人数在3-5人。

4.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在对旅游景区检查评定工作结束后,当面将检查评定中反映出的缺项和问题反馈给旅游景区,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但不给予评定结论意见。

5.被评定旅游景区要根据评定小组的反馈意见向所属地的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小组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下达质量等级评定批复。

(二)旅游景区复核工作基本流程

1.旅游景区复核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预复核,并对景区预复核情况向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预复核意见书。

2.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到预复核意见书后邀请相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人数一般在3-5人。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复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直接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4.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会向旅游景区及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同时要求旅游景区做出限期整改承诺,并按承诺进行整改。

5.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检查组对复核情况出具书面报告,经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公布复核决定。

6.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相应级别标准的旅游景区,将按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理。

(1)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景区根据轻重程度,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质量等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上报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2)当年未通过年度复核的旅游景区,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降低或取消其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3)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称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质量等级,并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4)已取得质量等级称号的旅游景区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属地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书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银川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四、复核工作要求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小组工作要求。

1.不准降低检查标准和简化检查评定程序,或以自己的好恶来随意解释和评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2.不准由随从、助手等其他无关人员一同参与评定工作或代替评定工作。

3.不准由受评旅游景区或受评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评定打分、撰写和邮寄检查报告。

4.不准接受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评旅游景区安排的宴请、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评旅游景区安排与评定工作无关的旅游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二)受评旅游景区所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受评旅游景区工作要求。

1.不准提供与旅游景区评定相关的虚假信息。

2.不准向工作人员提出或暗示降低质量等级标准和简化评定检查程序的要求。

3.不准以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任何名义向工作人员支付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卡)和礼物。

4.不准举办针对评定、复核工作的专门的欢迎仪式(设置横幅、摆放鲜花等)。

5.不准安排工作人员住房;不准为工作人员安排宴请活动;不准为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便利。

6.不准为工作人员专门安排与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无关的游览活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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