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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9/2016-73834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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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
名 称: | 银川市文化娱乐场所分级管理制度 |
为持续提升我市文化经营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着力推动文化经营行业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执法监督标准,增强管理工作中的警示预警作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已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已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
第三条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根据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营单位的查处情况以及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考核评级(基准分为100分),划分为A级(绿色)、B级(黄色)、C级(红色)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一)A级(绿色)级别:考核分值90分以上,属于正常监管的级别;
(二)B级(黄色)级别:考核分值70以上、90分以下,属于加强监管的级别;
(三)C级(红色)级别:考核分值70分以下,属于重点监控的级别。
第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分级管理实行积分制考核、动态升降级机制,根据所定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红色级别:
(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被公安部门查处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红色级别:
(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被公安部门查处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的;
(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的;
(三)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
(四)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五)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网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红色级别:
(一)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赌黄”行为或者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毒赌黄”行为提供条件,被公安部门查处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20分:
(一)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
(二)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
(三)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向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第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20分:
(一)设置未经审批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
(二)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向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条 网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20分:
(一)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其他重要事项,未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的。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10分:
(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二)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三)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四)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五)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六)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第十二条 游艺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10分:
(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二)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
(三)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四)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
(五)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第十三条 网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减10分:
(一)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三)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违法经营行为的,按合计后的分值进行扣减。
第三章 考核评级
第十五条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实施文化娱乐场所考核评级工作,根据本办法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计分定级。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场所对考核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级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考核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理由成立的,撤销原扣分决定;复核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扣分决定。复核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取消相应的扣减分值。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C级(红色)级别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考验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收到其他职能部门文件通报之日起算。文化娱乐场所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考验期由停业整顿结束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本办法所列违法经营行为的,考验期届满后恢复为B级(黄色)级别。考验期内又出现本办法所列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减分值重新评级,考验期从最后一次违法经营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依据考核评级结果,对A级(红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每年定期检查不超过2次,对B级(黄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C级(红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在考验期内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考核评级结果,对A级(红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每年定期检查不超过2次,对B级(黄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C级(红色)级别文化娱乐场所在考验期内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经营行为,除按本办法进行分级管理外,还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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