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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9/2021-0008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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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1]007号
当事人:宁夏凯撒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L-NX00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明刚
住所(住址等):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121号东城人家82号楼20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4月26日我局执法支队在调查处理该社组织游客胡馨予等六人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3日双飞六日游赴上海、江苏等地旅游投诉中,发现你社与游客等人签定旅游合同时,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你社与游客等人签定旅游合同时,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调查询问笔录:胡馨予1份、王婷1份、姜燕茹1份、吴明刚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宁夏凯撒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宁夏凯撒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胡馨予等6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共3份;
5、宁夏凯撒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杭州百缘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接待合同1份;
6、游客胡馨予等6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付款凭证;
7、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社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7天,停业整顿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执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