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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9/2021-00083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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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1〕006号
当事人: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640100MA7740F700(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白保平
住所(住址等):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7号公寓楼1705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5月5日,我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银川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单DH2021050500724,反映游客李维杰投诉其一行4人参加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五一”期间宁夏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只给游客交款收据。经调查,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5月3日、4日招徕、组织李维杰等人赴西夏风情园、贺兰山岩画、镇北堡西部影视城、宁夏枸杞观光园、腾格里沙漠、沙坡头等地旅游过程中,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与游客不签定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游客与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小杨(蔡琪)微信沟通旅游相关事项记录1份 7页;
2、游客提供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微信收款转账二维码截图(3页);
3、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游客李维杰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4、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关于5月3日游客李维杰的投诉情况说明》;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
6、调查询问笔录(白保平)1份、(蔡琪)1份;
7、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保平、计调蔡琪身份证复印件;
8、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9、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保平提供的收游客李维杰收款凭证;
10、5月3/4日李维杰一行4位团员名单;
11、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与宁夏天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旅行团计划通知单;
12、执法人员与游客微信沟通聊天记录1份3页;
13、执法人员与游客电话录音记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