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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3-00085 发布日期:2023-06-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3〕005号

当事人:杨利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违法事实和依据)2023年5月1日,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工作人员举报反映,有两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私自开展旅游招徕和讲解活动,博物馆工作人员劝阻不听,并报警,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了解到王瑞华和杨利军两人从网上招徕游客,携带讲解相关设备,以每次300元的价格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为游客提供讲解文物服务。

    经查,5月1日导游杨利军(导游证号:IZB7782L)、王瑞华(导游证号:UC63656D)二人在未经任何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向游客收取费用,带领游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为游客开展文物讲解,导游服务等活动,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工作人员劝告未果。导游杨利军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王瑞华、杨利军、陈博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宁夏博物馆提供王瑞华、杨利军两人在馆内开展旅游招徕和讲解活动的照片两份;

    4、王瑞华、杨利军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

    5、陈博工作证明;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7、现场检查、询问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导游杨利军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百元整(¥500.00)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3、暂扣导游证七天,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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