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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3-00116 发布日期:2023-04-25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3002

当事人:银川市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码1640105600009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婉丽

根据《银扫黄打非办转〔202222号》交办线索,2023224日,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徐地方(30525221013)、刘捷(30525001021)对位于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北方民族大学院内的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下,先后编印《数学操作单》50册向家长发放,共计收取4460元的编印费用。2023324日,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负责人张婉丽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表示西夏区教育局已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收费编印的50份《数学操作单》全部追回并退还向学生家长收取的4460元费用,最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确认:

1.《银川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问题线索)转办单》(银扫黄打非办转〔202222号);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张婉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内容;确认了张婉丽作为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4.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负责人张婉丽《调查询问笔录》1份,西夏区教育局《关于西夏区启明星幼儿园违规收费问题的通报》1份,印证了当事人违规编印《数学操作单》及西夏区教育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4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调通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4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标准》(宁文旅规发〔20226号)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未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西夏区教育局已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3.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50份)。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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