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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3-00118 发布日期:2023-03-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3001

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易佰分文体用品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0MA770QLXOU

法定代表人:史宗曦

接上级转办线索函,银川市金凤区易佰分文体用品经营场所存在违规经营行为,2023216150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刘捷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阅海万家C-15-114号的银川市金凤区易佰分文体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负责人没有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2023221日负责人史宗曦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史宗曦《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银川市金凤区易佰分文体用品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事实;

3、《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史宗曦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商户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确认了史宗曦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33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3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3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你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形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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