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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3-00149 发布日期:2023-09-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3015

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0MA76M7XG56

法定代表人:何芳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花样年华苑北区1号商业楼101

2023824日,接银川市金凤区“扫黄打非”办转办线索,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涉嫌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2023828日,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地方(30525221013)、刘捷(30525221021)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花样年华苑北区1号商业楼101室的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户证照齐全,并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通过该店负责人何芳对金凤区“扫黄打非”办检查时发现的26本《Oxford Reading Tree(牛津树)》和20本《Caillou(卡由)》全英文儿童绘本类图书进行了解,负责人何芳称,上述46本全英文儿童绘本类图书,是其多年前分别通过网络平台和托人从国外购买供自己孩子使用,后因经营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遂将上述46本全英文儿童绘本类图书放置店内,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供店内的儿童学习阅读,现已无法提供购买发票和购物凭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对46本全英文儿童绘本进行扣押。

202394日,当事人何芳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何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何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确认了何芳的身份信息

4《扣押物品清单》对扣押的46册出版物的数量进行印证。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39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3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9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因负责人何芳在经营期间,对该46全英文儿童绘本的阅读与借阅未收取任何费用,故没有违法经营额。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2、没收出版物46

银川市金凤区牛娃双语图书出租馆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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