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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3-00255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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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3]016号
当事人: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GHQXD4Q
住所(住址等):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隆鑫苑A28-7营业房
2023年8月30日,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漠寻秘露营中心负责人王瀛投诉,反映导游买忠艳在带团中向该单位要取回扣提成,且持有的导游证有效期为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属无证导游。经初步核查后,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日对该旅行社涉嫌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及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为(导游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行为另案查处)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委派导游买忠艳带领该社接待的珠海乐享国际旅行社游客曹亚兵等一行7人,开展地接团队旅游服务活动。8月24日导游带团到内蒙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漠寻秘露营中心露宿,曹亚兵等游客通过营地中心工作人员房超联系东湖草原沙漠穿越项目负责人李乐自行交费1000元后于8月25日体验了沙漠穿越旅游项目,导游得知后,向露营中心负责人提出返利500元提成,事后导游认识到错误,及时与露营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取得谅解退还提成。在带团过程中,该社委派的导游买忠艳所持导游标识牌登记的导游证期限为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其导游证有效期过期,经与宁夏旅游协会确认,导游买忠艳因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换证,其导游证已由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自动注销,该旅行社以上行为存在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及《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DH23083064010005802;
2、投诉信2份;
3、王瀛与导游买忠艳之间微信聊天,证明索要回扣、提成的事实资料(45页);
4、王瀛给导游买忠艳转账记录截图(1页);
5、王瀛与游客曹亚兵微信截图(9页);
6、王瀛与所租车辆司机微信聊天截图(4页);
7、曹亚兵给房超转账微信截图(1页);
8、王瀛与景丰王少辉聊天记录;
9、王瀛提供导游买忠艳基本情况;
10、调查询问笔录(王瀛)王瀛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调查询问笔录(房超)房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漠寻秘露营中心营业执照;
13、王少辉提供此团派团单、确认件等相关资料;
14、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15、调查询问通知书(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16、宁夏景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3页);
17、调查询问笔录(导游买忠艳)身份证、导游方正复印件;
18、关于核查买忠艳导游证信息的函(银文综执法函[2023]2号);
19、关于买忠艳导游证信息情况的说明(宁夏旅游协会);
20、阿拉善腾格里沙漠寻秘沙漠露营基地2023年旅行社协议;
21、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派团通知单;
22、王瀛与买忠艳谅解书;
23、调查询问笔录(来文龙);
24、导游买忠艳微信聊天截图(13页)。
本机关认为,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在开展旅游服务过程中,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其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鉴于该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游私自要取回扣行为且已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宁夏景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少辉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