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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4-00121 | 发布日期: | 2024-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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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4〕020号
当事人:郑汉青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葵坑一村
当事人侵犯著作权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予以立案。2024年8月8日上午,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贺检刑行意〔2024〕7号)和《不起诉决定书》(贺检刑不诉〔2024〕14号)两份公文。根据检察机关公文材料内容,犯罪嫌疑人郑汉青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贺兰县公安局于2023年12月28日移送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2024年7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处理。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显示:郑汉青,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郑汉青与郑汉华系亲兄弟,2023年春节前后,温伟祥、郑汉华、温林丁商量制作、售卖盗版图书,并利用当年秋季开学前教辅图书销售旺季,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他人名下公司在“拼多多”注册网店销售获利分成。2023年3月,郑汉华利用郑汉青(另案处理)、温天何身份信息登记注册成立成都汉卿电子商务中心、海口柚何商贸商行两家公司,后以海口柚何商贸商行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勤学文化图书专营店铺、辅导教学图书专营店铺等30个图书销售店铺,以成都汉卿电子商务中心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升学图书专营店、真才实学图书专营店等11个图书销售店铺。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郑汉华、温林丁及温伟祥未经权利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桃李风华图书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江西人民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出版社、北京市开明出版社许可,通过委托广州淳亿纸制品装订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志廉等人大量印刷、装订《5.3天天练》、《学霸笔记》、《格林童话》、《爱的教育》、《核心知识集锦》、《小鲤鱼跳龙门》、《中国古代神话》等各类教辅图书和课外读物,并利用在“拼多多”平台开设41个网络店销售到全国各地非法牟利,销售累计82442单,销售盗版图书201595本,金额1525570.6元(其中销往银川729单,金额21406元),大部分销售资金经郑汉青和温天何取现后交给郑汉华。
2023年1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受理贺兰县一家教育书店售卖盗版图书线索并立案侦查,2023年8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将郑汉华、温林丁租赁的三个仓库查获,当场抓获温林丁、严家伦,并依法扣押《5.3天天练》《学霸笔记》等各类教辅图书、课外阅读图书133768册,经北京桃李风华图书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江西人民出版社、北京市开明出版社、上海市教育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扣押的教辅图书鉴定,现场扣押的133768册图书均为盗版图书。
2023年12月25日,经内蒙古盛德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专审字【2023】第261号审计报告,经对郑汉华、温伟祥、温林丁等人在制售盗版教辅图书的非法经营及非法获利进行审计,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已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525570.6元(其中退货数额28625.23元),未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313616.78元。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查明:温林丁、严家伦、郑汉华、郑汉青家属与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出版社、北京市开明出版社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出版社、北京市开明出版社对郑汉青、温林丁、严家伦、郑汉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汉青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部分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4年8月8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如下建议:对郑汉青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结合郑汉青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给予郑汉青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9日上午,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郑汉青手机号182****2279,电话通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随后,郑汉青委托其代理律师温志明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配合行政立案调查。2024年8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赴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正式展开立案调查。2024年8月22日下午,当事人代理律师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当事人侵犯著作权行政违规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配合文化行政机关调查,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贺检刑行意〔2024〕7号,共4页)公文原件一份;
2、《不起诉决定书》(贺检刑不诉〔2024〕14号,共4页)公文原件一份。
3、当事人代理律师温志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委托书原件1份;
5、介绍信(执法人员赴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电子案卷)1份;
6、《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复印件各1份;
7、《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开明出版社有限公司)复印件各1份;
8、《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印件各1份;
9、贺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贺公(刑)诉字[2023]第313号);
10、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郑汉青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相关电子案卷材料(光盘一张)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意见书(贺检刑行意【2024】7号)
(4)公安机关相关刑事案卷 第-卷至第八卷
(5)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九卷)
当事人将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借予犯罪嫌疑人郑汉华、温伟祥、郑汉华、温林丁商量制作、售卖盗版《5·3天天练》系列教辅的行为,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鉴于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检察机关批捕,对照检察机关意见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政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4〕第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