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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4-00163 发布日期:2024-12-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科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4〕029号

当事人: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76DLMK75

20241016日,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宁AQ9853大型普通客车提供旅游车辆接待服务,在前往阿拉善左旗乌兰湖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名游客受伤。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旅行社在租用客车提供旅游服务中,该车只配备1名司机驾驶车辆长时间行驶,有不安全服务行为,行驶中旅行社未及时制止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不安全服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4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1023日对你社涉嫌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依法立案。1023日依法对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进行调查取证,1031日对司机杨某进行调查询问,1125日对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陈某进行远程电话询问调查,1126日对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某、计调靳某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1012-1016日,你社在招徕、组织、安排刘某某、严某某等游客从银川出发,前往额济纳旗、中卫等地开展“鑫领航缘聚胡杨六天汽车”旅游经营活动中租用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宁AQ9853大型普通客车提供旅游车辆接待服务时, 该客运车辆未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第三十九条规定,只配备了1名司机杨某长途驾驶行驶,存在不安全服务行为。你社及导游未及时进行制止,其行为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2、鑫领航缘聚胡杨六天汽车游派团单;

3、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签定安全服务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事项告知书;

4、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宁夏博祥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合同;

6、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车协议书;

7、 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和靳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9、导游陈某远程电话询问记录1份;

10、司机杨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旅游业务中存在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其行为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1016日客运车辆(车牌号:AQ9853)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多名游客受伤,其情节严重。依据《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126

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41号令)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41号令)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

第三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

  1.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2. 实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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