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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4-00165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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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4〕第026号
当事人: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554193916E)
2024年9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周某某在12345平台投诉,反映导游殴打及限制人身自由。经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某调查,发现该旅行社安排无导游资质人员马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带队出行,有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为,2024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对该社立案调查。并分别于9月12日对于某某进行调查取证,9月19日对周某某进行调查取证,9月25日对旅行社工作人员张某进行调查询问,9月27日对旅行社法人贾某某进行调查询问,10月28日再次对于某某进行调查取证,10月29日对马某某进行调查取证,10月30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协会导游分会去函,核查了马某某导游证相关情况。
经调查核实,游客周某某8月初联系宁夏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某某(微信名“冰雨”)招徕、报名参加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青岛、蓬莱、烟台、那香海度假休闲纯玩双汽七日游”。2024年8月6日,由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马某某带团出行,提供导游服务,期间马某某与游客周某某因行程安排问题发生争执,返程回来后周某某进行投诉。经对旅行社和马某某调查,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查证,马某某无导游证,经查,无违法所得,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于某某安排无导游资质人员马某某开展导游服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存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行为。
以上实事有以下证据证实:
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
2、移送函、复函;
3、于某某提供“青岛、蓬莱、烟台、那秀海度假休闲纯玩双汽七日游”旅游行程单1份;
4、调查询问笔录6份(于某某、周某某、张某、贾某某、马某某);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1份(游客名单)1份;
6、周某某提供“青岛、蓬莱、烟台、那秀海度假休闲纯玩双汽七日游”旅游行程单1份;
7、于某某提供与“冰雨”聊天记录1份;
8、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出团单1份;
9、于某某与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挂靠协议;
10、游客周某某提供其与马某某发生争执的视频资料1份;
11、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
12、身份证复印件(贾某某、张某、于某某、马某某);
13、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14、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
15、甘肃蓝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6、关于核查导游马某某相关情况的函1份;
17、宁夏导游协会回复《关于核查导游马生明相关情况的函》的函1份。
本机关认为,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开展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某某安排马某某提供导游服务活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马某某与游客发生争执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较大,鉴于此,对宁夏星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秀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