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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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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4〕014号
当事人:宁夏重阳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799912907H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予以立案。2024年9月13日10时3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侯勇利(30525221027)、徐地方(305252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商都8号楼一层12号营业房的宁夏重阳图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店长黄某全程陪同。检查中发现,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店内书架上陈列《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2本,店门口堆放《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共70册,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图书的正式发票、订货单等。现场负责人黄某表示,《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共5本是从互联网(天猫超市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且有正式发票随后开取好后提供,已售3本剩余2本;《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共70本是从北京思源图书某销售员(电话13301275816)处购买,仅有与对方微信聊天展示部分购买细节(图书进货总金额3036元)。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后,对72册疑似盗版出版物当场拍照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程拍照和录像。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将1本《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2本《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样本送至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9月18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了《认定书》1份,经鉴定《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系正式出版物(已于9月29日返还当事人),《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2本均系侵权出版物。
2024年9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批出版物共计70册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4年9月29日,宁夏重阳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跃良委托公司店长黄某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银)文综检字〔2024〕01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蔡跃良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蔡跃良与当事人的关系,确定了蔡跃良的身份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黄某进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当事人发行侵权出版物的事实;
5、扣押的出版物共计70册,证明了当事人发行侵权出版物的事实;
6、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认定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行侵权出版物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未实际销售侵权出版物,且70册侵权出版物已全部没收,没有违法经营额。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4〕第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出版物70册;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