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04 发布日期:2025-01-1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4〕034号

当事人: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C598A08W)

2024年7月,游客晁某某等人报名参加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5日旅游,在旅游行程中该旅行社未经过她们同意,擅自将她们转交给另外一家旅行社接待组织旅游,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投诉。经初步审查及9月12日对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芳调查,发现该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行为,12月16日我局依法对该社涉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立案,并于12月17日对游客晁某某进行远程电话询问调查取证,12月17日到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取证,12月18日对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和计调翟某某、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调查取证,12月19日对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董某调查取证,12月31日对游客高某进行远程电话询问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游客晁某某7月上旬在百度平台看到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后与微信名为“A银川高端品质游-梦某”的客服联系报名参加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乌兰之约”纯玩品质五日旅游产品旅游。7月21日游客晁某某等3人到达银川后与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支付团款2800元(含100元订金),该公司在未征得游客晁某某、高某等人书面同意后委托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包价旅游服务,并委派导游董某带团出行于7月25日结束行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游客晁某某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举报投诉单;

2、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游客晁某某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1824935)复印件;

3、调查询问通知书(银)文综调通字〔2024〕035-1号;

4、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乌兰之约”纯玩品质五日旅游产品;

5、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

6、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银)文综调通字〔2024〕035-2号;

8、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游客晁某某调解协议书1份;

9、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与游客晁某某远程电话录音记录1份;

10、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行程确认件1份;

11、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导游派团通知书1份;

12、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漠奢星河行程单;

13、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翟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14、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15、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董某调查询问笔1份; 

16、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提供该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游客晁某某买的保险1份;

17、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与游客高某远程电话录音记录1份;

本机关认为,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招徕、组织旅游者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其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审查认定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凡某某作为公司对接业务的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并责令停业整顿一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凡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月1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