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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05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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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策法规和市场管理科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4〕035号
当事人: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C598A08W)
2024年7月游客晁某某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投诉,反映其在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报名参加5日旅游,但在旅游过程中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安排的住宿标准与报名时发布的旅游行程中安排的住宿标准不一致。经初步审查及9月12日对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调查发现游客晁某某等3人入住的宁夏凯达铭德酒店、沙美假日酒店和宁夏北窝酒店非星级酒店,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规定。12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社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立案,并于12月17日对游客晁某某进行远程电话询问调查取证,12月18日对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再次进行调查取证,12月30日对梦某进行远程电话询问调查取证。2024年12月31日通过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对宁夏北窝酒店核查,2025年1月2日对宁夏凯达铭德酒店和沙美假日酒店进行核查。
经调查核实,游客晁某某7月上旬在百度平台看到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后与微信名为“A银川高端品质游-梦某”的客服联系报名参加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乌兰之约”纯玩品质五日旅游产品旅游并为游客提供了该旅游产品信息,标注入住酒店为银川四星酒店和中卫四星酒店。7月21日游客晁某某等3人到达银川后与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支付团款2800元(含100元订金),并由该公司委托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包价旅游服务于7月25日结束行程,期间入住宁夏凯达铭德酒店、沙美假日酒店和宁夏北窝酒店。经查证,游客与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及在具体行程中入住均不是报名中标注的银川四星酒店和中卫四星酒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中发布信息,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游客晁某某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举报投诉单;
2、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游客晁某某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1824935)复印件;
3、调查询问通知书(银)文综调通字〔2024〕035-1号;
4、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乌兰之约”纯玩品质五日旅游产品;
5、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
7、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与游客晁某某远程电话录音记录1份;
8、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行程确认件复印件1份;
9、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导游派团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调查询问通知书(银)文综调通字〔2024〕035-2号;
11、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翟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12、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帆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李某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2份;
14、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董某调查询问笔1份;
15、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与客服工作人员梦某远程电话录音记录1份;
16、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与游客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17、银川兴庆区塞北故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董某调查询问笔1份;
18、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提供的关于宁夏北窝酒店非星级酒店的函;
19、宁夏凯达铭德酒店提供非星级酒店证明;
20、沙美假日酒店提供非星级酒店证明。
本机关认为,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招徕、组织旅游者中通过客服发布旅游产品信息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住宿标准有不一致情形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审查认定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责人凡某某作为公司对接业务的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现因该公司处理旅游投诉中已将团款及自费项目4000元全部退还本人,应认定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宁夏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凡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1月1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