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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16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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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袁某玲
2024年8月10日,市民刘某强在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号:DH24081064010001471)反映其为游客刘某芳等三人报团参加宁夏招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中,多次以市民欠旅游团费为由不安排游客入景区游览,甚至不让游客随团跟车,给游客旅游行程造成很大困扰。接转办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即刻于8月13日、8月19日对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游客刘某芳进行询问并查阅游客旅游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初步查证,发现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涉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8月22日我局依法对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进行立案,并于8月30日对旅行社委派全陪导游袁某玲进行调取证,9月29日对旅行社负责人谢某萌、谢某铮进行调查取证,12月2日对导游袁某玲通过远程电话进行二次调查询问,12月4日对旅行社计调李某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旅行社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2月5日对旅行社负责人谢某萌二次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游客刘某芳、郑某涵、郑某涵等三人通过刘某强在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向往长岛深度6日游”。8月4日游客刘某芳与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于当日乘火车前往山东等地旅游。期间,游客刘某芳将旅游团款转给了刘某强,但在刘某芳等三人出行前,刘某强未将团款全额支付给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旅游中,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因刘某强未结清剩余2150元团款,授意导游袁某玲向游客刘某芳追要团款,并以剩余团款未结清为由未安排游客刘某芳等三人参加8月8日九丈崖景区游览且在景区门口长时间驻留,及发生不让游客刘某芳等三人跟团行为,事后由山东烟台文化旅游部门电话督查后继续跟团出行,旅行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
2、游客刘某芳《关于旅游8月8日的简述》投诉材料1份;
3、旅游合同2份,1份由游客刘某芳提供,1份由宁夏招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4、宁夏招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青岛美途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作合同1份;
5、“向往的长岛单卧单飞6日游”旅游行程单1份;
6、调查询问笔录6份(袁某玲、刘某芳、谢某萌、谢某铮、李某铭);
7、袁某玲身份证复印件和导游证复印件2份;
8、袁某玲提供其与旅行社计调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
9、刘某强提供给旅行社主管谢萌萌转账记录1份;
10、身份证复印件3份(刘某芳、谢某萌、谢某铮、);
11、宁夏招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12、导游袁某玲电话录音记录1份
1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本机关认为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在组织刘某芳等3名游客出行过程中,以催要团款为由,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擅自减少游客游览九丈崖景区游览项目,发生不让游客跟团行为,严重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规定。导游袁某玲在受宁夏招游天下旅行社委派带团出行期间未严格落实旅游行程安排,向游客追要团款减少旅游项目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较大后果”“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导游袁某玲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并暂扣导游证15天,时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算起。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