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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26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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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5〕018号
当事人: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76DLMK75)
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10号国际贸易中心C栋写字楼1506室
2025年5月9日我局接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旅游市场案件线索的函》,反馈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领航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存在乱收费、虚假宣传、旅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业务差等问题。接到问题反馈后,2025年5月9日,我局支队执法人员到该社进行调查核实,调阅了游客的旅游合同和游客旅游行程单及游客与旅行社客服人员聊天记录。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该社计调,调阅了相关资料,5月14日调查询问鑫领航旅行社负责人相关情况,5月19日电话联系游客,进一步核实情况。
经查,2025年4月份,游客刘某联、叶某荣等通过网上多媒体平台了解到鑫领航旅行社发布的“夜宿星空”旅游产品,后经游客与该社客服人员沟通,了解相关行程情况后于“五.一”前落地银川,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社旅游行程。经核实,鑫领航旅行社在开展此次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布“夜宿星空”旅游产品,客服在产品推荐时,隐瞒部分自费项目,宣称交纳旅游团费后“其他的没有什么自费了”,实际行程中存在未明示的额外收费;夸大服务标准,实际服务品质与宣传不符,存在有虚假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调取旅游合同及行程单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客服推介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旅游市场案件线索的函》;
3、游客刘某联提供“宁夏旅游-阿航”聊天记录;
4、游客刘某联、叶某荣旅游合同;
5、鑫领航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6、鑫领航旅行社投诉案件情况说明;
7、鑫领航旅行社“夜宿星空”行程单;
8、调查询问笔录(祖某华、陈某、安某燕);
9、陈辉提供该社在网上发布的旅游产品宣传页面;
10、身份证复印件(陈某、祖某华、安某燕);
宁夏鑫领航国旅出团通知单;
鑫领航旅行社小红书网页截图;
游客投诉情况反馈单;
14、导游安某燕提供出团通知单、游客名单1份。
本机关认为,鑫领航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过程中,客服在产品推荐时,隐瞒部分自费项目,夸大服务标准,实际服务品质与宣传不符,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6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