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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59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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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5〕020-1号
当 事 人:康云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5年6月3日、4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先后转办工单(DH25060364010002965、DH25060464010001409),投诉反映“探跃者户外群”涉嫌非法组织旅游活动,请求执法部门核查处理。
2025年6月6日6:30,执法人员到达投诉人反馈集合地点突击检查,发现“探跃者户外群”群主康云正组织游客登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暂停活动,依法开展调查,全程录音录像,并调取导游接团通知单、团队名单等资料。康云无法提供旅行社资质及合法派团手续,且无旅游从业资格,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6月10日对康云进行立案并再次询问,确认其违法事实。6月11日执法人员询问宁夏**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及计调,核查其与康云案件的关联性。6月12日、6月20日电话询问活动领队马宗兴(网名“梦鑫”),补充取证。
经查,康云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柴龙尔海两天一夜”旅游产品,以799元/人招徕48名游客前往甘肃武威**景区开展旅游活动,全程由康云租大巴车辆(宁AQ8680)、委托梦鑫(马宗兴)购买意外险、开具旅行社导游接团通知单(通过宁夏**国际旅行社),并收取旅游团费。康云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招徕、组织游客、收取旅游团费等方式,开展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实事,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DH25060364010002965、DH25060464010001409);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6月6日现场检查);
3、游客反馈探跃者户外群主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截图7页;
4、2025年6月6日早晨6:3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图片;
5、宁夏**国际旅行社导游接团通知单和游客名单;
6、宁夏**快客分公司包租车协议单;
7、调查询问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
9、身份证复印件;
10、“柴龙尔海两天一夜”旅游产品”行程单;
11、康云与游客和马宗兴聊天记录;
12、康云给梦鑫(马宗兴)、司机吴**转款记录;
1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宁夏**国际旅行社);
14、宁夏**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5、宁夏**国际旅行社计调麦苗(刘娟)聊天记录;
16、太平洋保险《保游出行无阻户外专属保险》单;
17、执法人员对梦鑫(马宗兴)电话询问录音记录。
本机关认为康云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获利6084元为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康云违法所得陆仟零捌拾捌肆元(¥6084.00),对康云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款账号:291220010400248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7月 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