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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67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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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5〕006号
当事人:银川市西夏区晨光兴家百货批发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105MA764MD26R
经营场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343号****花园**号楼商业***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立案。2025年2月11日16时01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30525221013)、侯勇利(30525221027)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号****花园**号楼商业***号的银川市西夏区晨光兴家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表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该店负责人李秋梅全程陪同,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负责人提供摆放在该店销售货架上的《红星照耀中国》、《骆驼祥子》和《海底两万里》三本出版物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现场负责人李秋梅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抽检的部分出版物进批销清单,称店内只有2025年2月10日的批销清单,没有留存之前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调查通知书》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银)文综检字〔2025〕0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银)文综调字〔2025〕006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为证。
2025年2月13日,银川市西夏区晨光兴家百货批发部负责人司李秋梅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及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银)文检(勘)字〔2025〕第00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名称:银川市西夏区晨光兴家百货批发部,经营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号****花园**号楼商业***号,证明了当事人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秋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李秋梅的身份;
4、银川市西夏区晨光兴家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李秋梅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