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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74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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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5〕011号
当事人: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104MA76F9217M
负责人:马玲花
经营场所:银川市兴庆区**商城****广场*层***号
2025年3月20日14时46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30525221013)、侯勇利(30525221027)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商城****广场*层***号的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店员黑某虎出示执法证,表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黑某虎全程陪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经营,《营业执照》在明显处张挂;在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各类工艺品、文具办公用品等正在销售的商品。执法人员在其中几处货架上分别发现了若干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周边产品,包括哪吒挂件(塑料)、哪吒小书包、哪吒挂件(橡胶)、哪吒音乐娃娃、哪吒扑克牌、哪吒盲盒6种玩具,随即执法人员要求店员黑占虎提供以上6种玩具的商家授权手续及进货清单,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商家授权证书,自称该批玩具是该店负责人从石家庄那边发来,找不到进货单。执法人员对以上6种疑似侵权作品进行现场清点,共计227个(件),并对以上6种疑似侵权作品进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下发了《调查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物品清单》各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银)文综检字〔2025〕0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为证。
2025年3月26日,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法定代表人马玲花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登记保存的227套(件)玩具予以确认,承认其店出售的哪吒挂件(塑料)哪吒小书包、哪吒挂件(橡胶)、哪吒音乐娃娃、哪吒扑克牌、哪吒盲盒6种玩具无授权委托手续,没有提供进销货清单。2025年4月23日,对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法定代表人进行二次调查询问,要求提供该批玩具进销货清单并确认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玩具进销货清单。因当事人笔录所列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均缺少证据佐证,故无法计算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销售以上6种玩具实际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违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未提出异议。
2025年3月26日,我单位向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周边产品版权认定函》,2025年4月2日,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周边产品版权认定的回复:《版权说明》,证实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未将哪吒挂件(塑料)哪吒小书包、哪吒挂件(橡胶)、哪吒音乐娃娃、哪吒扑克牌、哪吒盲盒6种涉案产品的作品改编、出版、发行等相关权利授权给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及上述6种玩具的生产厂家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银)文检(勘)字〔2025〕第0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编号为(银)文综保字〔2025〕0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银)文综保(清)字〔2025〕0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马玲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马玲花的身份。
4、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的法定代表人马玲花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银川市兴庆区马玲玲工艺品店出售的哪吒挂件(塑料)、哪吒小书包、哪吒挂件(橡胶)、哪吒音乐娃娃、哪吒扑克牌、哪吒盲盒6种玩具无商家授权手续及进货清单,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5、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周边产品版权认定的回复:《版权说明》1份。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227套(件)侵权玩具;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5〕第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