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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853128N/2025-00083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银)文综罚字〔2025〕015号
当事人: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70PAP2Y
负责人:金少华
经营场所: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号**银座号*楼**号房
2025年4月24日15时14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30525221013)、侯勇利(30525221027)两名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号**银座号*楼**号房的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少华出示执法证,表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金少华全程陪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场所的一楼有若干工作人员正在办公,证实该店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到二楼检查,《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二楼明显处张挂;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金少华提供该店出版物:《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的出版、发行业务相关凭证,当事人称《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是本公司自己设计的宣传彩页版面,找成都的印刷厂负责印刷,是本公司免费发放给宁夏的旅行社,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发行手续和凭证。执法人员对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存放的30份《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进行扣押;执法人员下发了《调查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全程拍照和录像。以上事实有(银)文综检字〔2025〕0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为证。
2025年4月26日,我单位就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立案调查。
2025年5月7日,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少华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其公司为了在“五一”期间路线收客,自行设计宣传彩页通过成都的印刷公司承印500份《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通过召开旅行社门店培训会向40余家旅行社发出4970份《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当事人对违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未提出异议。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金少华向执法人员上交追回的《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共计4110份,随即执法人员对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回的4110份《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进行扣押。
综上,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共计5000份,执法人员当场扣押30份,当事人金少华追回4110份,剩余60份未收回。当事人通过主动追回涉案出版物,有效控制了违法行为的扩散范围,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银)文检(勘)字〔2025〕第01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金少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金少华的身份。
4、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金少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5、中青乐游(宁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参会单位发布《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下架通知的截图,证实当事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
6、当事人金少华从宁夏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回《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复印件1份、上交追回4110份《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的照片,证实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7.当事人刊印《旅游人月报》第0001期付款记录截屏,证实印刷《旅游人月报》份数及付款金额。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综罚告字〔2025〕第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4140份出版物;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5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