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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5-00181 发布日期:2025-12-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5〕049号

人: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76DLMK75

2025101日以后,我局陆续接到部分游客反映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领航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20251025日,我局收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的函》,指出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涉嫌存在乱收费、虚假宣传,以及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强制购物等问题。

针对上述线索,我局迅速组织执法力量赴鑫领航旅行社开展调查。2025109日,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并调取了相关旅游合同、行程单及旅游过程记录等材料。在对旅行社涉及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后,通过电话方式向部分游客核实了参团情况及主要诉求。20251027日,对鑫领航旅行社正式立案调查。

20251028日,执法人员前往中卫沙坡头水镇景区开展实地调查,调阅了当地购物商店的监控录像,询问了商店负责人,并与当地执法人员沟通,了解旅行社组织游客购物的具体流程;随后走访了当地公安派出所,调取了相关出警记录。20251029日,对鑫领航旅行社计调人员靳某、游客接待部主管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再次赴该旅行社,现场调取其202510月份组织“胡杨林”旅游线路的相关团队资料,并向负责接待游客蔡某某(2025918日来宁旅游)的导游刘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安排约谈。2025115日至7日,执法人员赴北京向相关投诉人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20251110日,对涉事导游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鑫领航旅行社在2025101日前后组织的旅游接待活动中,通过百度、小红书、飞猪等网络平台招徕全国各地游客参加其“缘聚胡杨65晚”旅游项目。该社采取线上招徕、落地签约的模式接待游客,但在签订旅游合同及行程安排中,未与游客充分沟通,将行程中的购物场所表述为景区、景点,采取模糊表述方式隐瞒实际购物安排,未就购物环节与游客协商一致,导致游客对行程中大量时间被安排购物表示强烈不满,引发多次投诉。旅行社未能正确回应并有效整改,造成相关投诉激增,问题持续发生。

经进一步核实,游客蔡某某投诉案件中也存在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问题。该旅行社在招徕、组织等旅游服务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存在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经核算,扣除团队实际运行成本,该社此团从中获利人民币2400元整。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为证:

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文化市场举报线索的函》;

2、游客蔡某某投诉状;

3、《关于督办文化市场举报投诉案件的函》;

4、游客赵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12345投诉单;

5、赵某某、蔡某某等游客旅游合同;

6、鑫领航旅行社导游出团计划单和游客名单1份;

7、鑫领航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8、鑫领航旅行社法人姜某身份证复印件;

9、调查询问通知书;

10、“缘聚胡杨+地球之心汽车六日游”行程宣传单;

11、鑫领航旅行社网络客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价格信息和情况说明;

12、鑫领航旅行社网络客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缘聚胡杨+地球之心汽车六日游”旅游行程明细;

13、游客提供中卫大漠奇石AB馆具体位置地图;

14、游客提供鑫领航旅行社网络客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价格信息和情况说明;

15、游客赵某某提供身份证图片,未签字离团证明,派出所出警记录;

16、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给中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协查函》;

17、中卫市鑫鼎大漠奇石AB馆营业执照;

18、接警证明;

19、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陈某、靳某、李某某、蔡某某、刘某);

20、宁夏三十三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1、宁夏三十三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其负责人潘某某与游客蔡某某聊天记录6份;

22、鑫领航旅行社提供导游刘某的导游证复印件;

23、鑫领航旅行社计调提供的其给导游刘某的接团计划单;

2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5、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北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协查函》;

26、鑫领航旅行社提供缘聚胡杨费用预估报价表;

27、导游刘某提供游客蔡某某与其聊天记录11份。

本机关认为,鑫领航旅行社在开展旅游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线上招徕、落地签约等模式接待游客,但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和安排行程过程中,未与游客充分协商,将行程中的购物场所表述为景区、景点,采取模糊表述方式隐瞒实际购物安排,未就购物环节与游客协商一致,导致游客对整个旅游行程不满,投诉激增,鑫领航旅行社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存在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00);2给予宁夏鑫领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3、责令该旅行社停业整顿30天,时间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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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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