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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6-00077 发布日期:2026-05-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40F70D

      住所(住址等):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路贺兰山农牧场自建别墅区A033

2026年2月28日,我局执法支队接到游客马某某通过12345平台投诉,反映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国际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以游客未足额缴纳团款为由拟终止行程,虽未实际取消,但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造成精神损失,要求旅行社给出解决方案。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3月2日对投诉人马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了解基本情况;3月4日,对金帆国际旅行社计调刘某某进行调查核实,调阅旅游合同及行程资料,并远程询问相关人员龚某;3月5日,对宁夏港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3月9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游客马某某通过社会闲散人员马某交费报团,马某联系原港青旅工作人员龚某,报名参加金帆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魅力黄山-庐山-千岛湖”7日游,共交纳费用6560元。金帆国际旅行社计调刘某某未按收客规程核实游客来源,直接从马某和龚某处接收游客并组织出行,收取团款5960元,马某从中获利600元。金帆国际旅行社在收到部分团款后,通过马某和龚某向游客发送境内旅游电子合同,允许其使用本社合同参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金帆国际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过程中,未经核实相关情况,将本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事项交由非旅行社工作人员用于开展旅游活动,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该条款适用情形的执行标准。

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宁夏金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责令停业整顿1周,时间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对直接责任人员刘文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主体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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