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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6-00078 发布日期:2026-05-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第二批)

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第二批)

 各有关旅行社企业: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应在限期内补足保证金。经查,下列旅行社未按期存入、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责令改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通告的旅行社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并及时将存款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等材料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通告旅行社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主动补缴保证金、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其主要负责人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其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惩戒。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旅行社质保金未缴纳或应补足缴纳名单(第二批)



银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5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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