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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9/2017-04256 | 发布日期: | 201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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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市文广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履行职责。
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5月25日
银川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电气火灾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90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精神,深刻汲取近年重特大电气火灾事故教训,部署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确保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治理内容及措施
1.强化局属各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各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各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损坏、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电缆井、配电箱、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周边堆放可燃杂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杂物及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等问题;严查各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各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2.加强文物古建筑单位电气火灾防控。各级文物古建筑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密切合作、联合执法。根据《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积极指导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加大检查督察文物古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的电气火灾防护技术措施,切实增强文物古建筑电气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全面加强文物古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确保文物古建筑安全。
3.加强文化经营场所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充分发挥“一户一档”监管措施,将电气火灾隐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当中,严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损坏、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电缆井、配电箱、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周边堆放可燃杂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杂物及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等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各文化娱乐场所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4.强化电气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聘任持证电工上岗。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当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和典型案例警示宣传,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及张贴电气火灾防范常识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普及电气火灾防范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严格落实本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单位责任人、相关工作负责人、文物古建筑看护人员等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 各单位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督促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填写后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督促单位、企业邀请具有相关电气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气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由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职责分工
(一)由综合处牵头抓总,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二)银川文化艺术中心负责局机关、文化艺术中心大楼的综合治理及知识宣传工作。
(三)银川市图书馆、银川市文化艺术馆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的综合治理及知识宣传工作。
(四)文物局、文物管理处负责国家级、自治区银川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综合治理及知识宣传工作。
(五)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全市所管辖区域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综合治理及知识宣传工作。
(六)银川市图书馆、银川市文化艺术馆、银川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单位组织承办和参与演出活动中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文广局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局长刘涛任组长,副书记郑强任副组长,各处处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各单位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至局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检查小组,并明确责任人、管理人、联络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保检查工作认真负责,杜绝出现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全员参与。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发动广大职工参与到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中,对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三)严明纪律, 畅通渠道。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期间,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2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6月2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检查信息要及时报送。
联 系 人:马海燕
联系电话:5129979
邮 箱:nxycwxgj@126.com
附件:1.单位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表
2.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表
3.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日常巡查记录表
4.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定期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单位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电气设备安装使用 |
1.设计、安装选型是否正确,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是否小于实际负载容量 |
1.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2.供电设备类型应与设计图纸一致且具备3C认证 3.供电设备容量应大于实际负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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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或导线是否随意装接 |
1.导线截面载流量应满足设备运行负荷的要求 2.设备安装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说明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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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环境是否相符 |
1.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应符合设备运行环境条件(化学腐蚀、通风散热、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的要求 2.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3.设备应有合格证,并有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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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是否超过使用年限 |
及时更新、淘汰超期使用的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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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线、设备连接处是否连接牢固 |
1.电线连接接头处应采用专用连接金具或规定的连接方式,接触可靠、稳定。 2.连接接头要牢靠,其机械强度不得小于同截面电线的80% 3.接头应耐腐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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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热器具是否靠近可燃物 |
电热器具周围0.3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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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电机和电动机等旋转型电气设备,轴承是否出现润滑不良、干枯 |
轴承应润滑,对使用滑动轴承的设施,油环应滑动,油腔内的油面应到油面计所指示的位置。旋转部件应加装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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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敷设 |
8.顶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防线护管、是否牢固稳定。 |
1.建筑物顶棚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2.保护管固定应牢固可靠 |
|
9.线路或电缆线穿墙、穿过金属构件、可燃构件是否采取金属管保护措施 |
1.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管路,应采用镀锌钢管或PVC管,干燥场所的管路可采用电线管 2.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且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阻燃保护 3.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用金属软管,其长度不宜大于2m,导线不应外露。且用防火堵料密室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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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线路是否外露、凌乱 |
1.照明灯、开关插座、柜式空调、广告射灯等电源线不宜有接头,若有接头应用绝缘胶布包扎良好 2.吊顶、电缆井、装饰墙面、商品柜台、尤其橱柜内暗装的插座电源线排列整齐 3.多回路电线应标明回路编号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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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线路检查维护是否及时,是否每年定期检测 |
高压(10kV)线路应每月巡视一次,低压电线应每季度巡查一次,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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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使用可燃物的隔离 |
12.电气设备选择是否符合防爆、防尘、防潮等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应穿于钢导管内。防爆环境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开关与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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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
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载、失压与欠压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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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设备安装是否正确、牢固 |
电气设备是否破损、晃动、渗水漏油漏气、卡涩,有无打火、放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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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电气设备外壳是否使用可燃材料 |
电气设备外壳应使用阻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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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气设备、闸刀是否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电气设备、闸刀不宜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插座、开关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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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线路是否敷设在可燃物上 |
1.高、低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2.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及使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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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措施 |
18.电缆竖井、孔洞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
1.布线用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等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电缆沟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3.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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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防用电设备是否有防止过热、烧毁的措施 |
1.空气开关外壳有无烧损、电源线接头外绝缘是否老化、断路器压接导线有无锈蚀,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地面有无积水 2.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耐火电缆桥架内,有条件的可采用钢皮保护矿物质绝缘防火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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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控制箱线路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
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2.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3.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4.应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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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的电阻值应达到规范要求,设置的接地体材料、截面应满足标准,易燃易爆环境构筑物及相邻电器设备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接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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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
检查时间:
检查人:
附件2
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表
场所名称: 单位地址: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正确选用电源线 |
进线电源有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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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电线选用铜导线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0平方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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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及接线板不得使用伪劣产品,接线板或插座上不得插头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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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电器 |
电热水器和空调等大功率电器宜敷设截面积4.0平方毫米的铜导线或6.0平方毫米的铝导线,同时安装相应的插座和空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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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电炉、红外线取暖器、灯泡等器具烘烤衣物或其他可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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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铁丝或铜丝代替熔丝。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线上系、托或压物品,电线出现老化后应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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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不能折叠、受潮且通电时间不宜过长,养成人离开时关闭电源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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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热器时严禁直接放置在可燃物(木质、塑料等)制作的台板上。电热器下面应放置瓷砖、石棉板等非易燃物制作的垫底,或设置专用的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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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家用电器线路是否老化,各种灯座、开关、插座表面是否氧化发黑积碳,防止发生接触不良造成跳火花引燃周围的有易燃物或易燃气体而失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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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短路保护功能;是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以及家庭入户处停放;充电线路是否固定敷设,是否长时间充电(原则上不超过6-8小时) |
|
场所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
检查时间:
检查人:
附件3
表5.2.1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日常巡查记录表
文物建筑名称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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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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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 |
不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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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柜、盘) |
下方及周围0.5m内是否堆放可燃物。 |
□ |
□ |
|
||||
柜(屏、台、箱、盘)是否存在渗水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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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 |
配电线路的维修、施工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电工资质。 |
□ |
□ |
|
||||
是否存在擅自改动配电线路的情况。 |
□ |
□ |
|
|||||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 |
拖线电源插座是否直接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 |
□ |
□ |
|
||||
电源插座是否有串联(级联)使用的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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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 设备 |
照明灯具 |
是否存在使用纸、布或者其他可燃物品遮挡灯的现象。 |
□ |
□ |
|
|||
灯具灯泡的正下方0.3m范围内是否有可燃物堆放(包括窗帘等可燃饰物)。 |
□ |
□ |
|
|||||
电气取暖设备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小太阳等电热丝取暖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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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电热汀取暖器、PTC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取暖设备是否直接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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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电热汀取暖器、PTC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等取暖设备0.5m范围内是否有可燃物堆放(包括窗帘等可燃饰物)。 |
□ |
□ |
|
|||||
电热器具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热的快、电炉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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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电熨斗、电饭锅、电烤箱、消毒碗柜、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水壶、电热杯、饮水机、热水器等电热器具是否直接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 |
□ |
□ |
|
|||||
功率大于3kW的电热器具周围0.5 m范围内是否有可燃物堆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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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率3kW及以下的电热器具周围0.3 m范围内是否有可燃物堆放。 |
□ |
□ |
|
|||||
电熨斗使用时,是否有不燃材料的放置架或者部位、是否有人员离开现象。 |
□ |
□ |
|
|||||
充电设备 |
在用的充电器是否放置在可燃材料上,周围0.5 m范围内是否有可燃物堆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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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 |
电冰箱离墙距离是否小于0.2m,后部是否有可燃物放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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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用的电风扇放置部位是否紧靠窗帘等可燃饰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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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结论 |
□不存在隐患 |
□存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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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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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签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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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确认人员:(签章)年 月 日 |
附件4
表5.2.2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定期检查记录表
文物建筑名称 |
|
检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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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否存在隐患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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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 |
不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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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柜、盘) |
运行电压、电流是否正常,各种仪器指示是否正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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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是否存在明显老化、腐蚀或者损伤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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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接点是否存在明显锈蚀、烧伤、熔焊等痕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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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子的接线是否有松动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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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相线接线端子之间,相线对地是否存在明显火花放电痕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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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电线路 |
配电线路的绝缘护套是否出现明显破损、老化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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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保护管的接头是否出现破损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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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线端子箱内的接线是否有松动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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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照明开关 |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与导线连接处是否有松动现象、面板有松动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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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面板、照明开关有破损现象(导致接线部位外露),或者有烧蚀、变色、熔融痕迹(包括墙壁电源插座和拖线电源插座)。 |
□ |
□ |
|
||||||
连接设备的额定功率是否大于电源插座的最大使用功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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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使用的拖线电源插座线路是否具有明显的温升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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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 设备 |
总体情况 |
核查建筑内的用电设备,查看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未经审批、备案的用电设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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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长期通电运行的设备是否处于带电待运行状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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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等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 |
设备是否有明显的主要功能故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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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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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对设备熟练操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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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设备操作及维护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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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的现象。 |
□ |
□ |
|
|||||
灯具及其配是否存在明显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或者灯罩破裂等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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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泡的功率是否大于灯头或者灯座额定功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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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取暖设备 |
设备是否有明显的主要功能故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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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没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标识的电热毯、空调器具、电热汀取暖器、PTC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取暖器的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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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器具压缩机、风扇电机是否存在异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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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内是否存在明显火花电弧放电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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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热毯是否直接与人接触、或者在电热毯上只铺一层床单,使用完是否拔掉插头。 |
□ |
□ |
|
||||||
电热器具 |
设备是否有明显的主要功能故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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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没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标识的电熨斗、电饭锅、电烤箱、消毒碗柜、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水壶、电热杯、饮水机、热水器等电热器具的现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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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器具的引入线是否采取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
□ |
□ |
|
||||||
充电设备 |
设备是否有明显的主要功能故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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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没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等大功率充电设备的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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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 |
设备是否有明显的主要功能故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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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没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标识的其他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的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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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内是否存放酒精、轻质燃油及其他挥发性物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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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
动作参数与用电设备是否匹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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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动作可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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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系统是否存在故障现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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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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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结论 |
□不存在隐患 |
□存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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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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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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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确认人员:(签章)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