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4-001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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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
银卫规发〔2024〕2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管理,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78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04号)、《关于印发银川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卫规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备案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托育机构,是为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
第四条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县(市)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五条 银川市及县(市)区财政局将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
(一)公办托育机构;
(二)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托育机构;
(三)使用社区用房建设的托育机构;
(四)用人单位建设的托育机构;
(五)开设托班的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
第七条 民营托育机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执行银川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承诺书(附件2);
(三)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名录,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普惠托育收费
第九条 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市统一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伙食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依据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按照婴幼儿在托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第十条 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普惠托育机构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建设补贴。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一个机构只享受一次。享受过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托育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二)运营补贴。根据托育机构质量等级,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予以补助,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为婴幼儿在托时间≧当月工作日50%的人数。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一级100元,二级90元,三级80元,不定等次50元。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核拨:
(一)机构申报。运营补贴由普惠托育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交《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实际入托幼儿花名册》(附件3)《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建设补贴无需提交申请。
(二)县(市)区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系统载明托位数核定建设补贴金额、按照普惠托育机构申请核定运营补贴金额。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5),市辖三区需提交资金申请计划。
(三)市级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全市普惠托育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市级承担比例向市辖三区核拨相应补贴资金。
(四)补助兑现。实行季度核拨制,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兑现各项资金补贴。
银川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所涉相关补贴兑现另行规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凡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提出退出或停止办托,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退出申请表》(附件6)和入托婴幼儿、工作人员安置计划,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批准。经核准退出和停办之日次月停止发放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凡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格,停发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银川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升办托质量,建设补贴资金可用于园舍维修改造、房屋租金支出、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运营补贴可用于托育机构安全工作、水电暖费用及公用经费等运营支出。普惠托育机构要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核算清晰。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所称托育机构均为已经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通过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
附件:1.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
2.银川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承诺书
3.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实际入托幼儿花名册
4.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
5.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汇总表
6.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退出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