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63606X7/2025-001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各县(市)区卫健局,各级医疗机构,各急救站(点):
现将《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范(试行)》和《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申报验收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设置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规范急救站(点)设置,全面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制度,参照《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等规范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设置规范。
一、适用范围
市域内所有已建成或待建急救站(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急救站(点)建设纳入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需符合《条例》关于服务半径优化、资源统筹配置、城乡均衡覆盖的要求。本设置规范未尽事宜以《条例》相关强制性规定为准。
二、设置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分类设置,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①服务半径:原则上,城市地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20公里,在人口密集、急救量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②救护车配置:以县(市)区为单位,每3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其中负压救护车占比不少于40%。
三、设置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站(点)需符合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设有急诊科。
3.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驾驶员或医疗辅助人员。
4.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及随车配备的急救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等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详见附件1、2)。
必要条件:
(一)拟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选址、车库车场设置及给水排水、消防防火、供配电、消毒排污等系统设计执行《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GB/T50939-201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6〕268号)。
(二)同一服务半径,有两所以上医疗机构同时提出设置急救站(点)申请时,遵循急救能力较强,就近、就需、就专长的原则,择优设置。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标准
(一)选址要求
急救站(点)选址要充分考虑周边居民、救护车出入影响及院感防控等因素,业务用房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体区域。
(二)建筑场地要求
1.业务用房应以平房或设在楼房一、二层为宜,功能标识清晰。使用面积至少100㎡,设置待命办公室、值班室、急救物资室、消毒隔离室、洗浴室等功能区。
2.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设施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悬挂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等。
4.救护车专用车库或车位数量为n+1,即在值班救护车车位数量基础上,至少增加1个备用车位;车库和车道的室内净高大于3.2米,配置适宜的救护车洗消场所与设备;救护车专用车库或车位必须设置在本医疗机构院内,救护车进出通道通畅,救护车停放位置距急救人员值班室不得超过30米。
(三)通信设施要求
按照《网络通信设施配置标准》,配备办公电脑1~2台及专线电话、接警计算机1台、网络交换机1台、打印机1台、120接警软件1套、UPS不间断电源1台、多功能插座1个。应具备医疗专网与120急救网络一体化系统互联互通功能。
(四)人员配置要求
需配备充足的医师、护士、驾驶员等,急救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满足任岗要求。
数量要求:
1.申请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急救站(点)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2.急救站(点)每辆值班救护车原则上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3名护士和3名C1型或以上驾驶证司机。
3.每个出诊急救单元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1名。有条件酌情配备医疗辅助人员1—2名。
资质要求:
1.医师:45岁以下医师占比不低于50%,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以急诊急救和全科医学为主;经院前医疗急救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2.护士:40岁以下护士占比不低于50%,具有护士资格;经院前医疗急救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3.驾驶员:50岁以下驾驶员占比不低于50%,具有C1型或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以上(含五年)驾龄,经过心肺复苏技能培训,经院前医疗急救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4.医疗辅助人员:要求年龄40岁以下,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急救医师须掌握的技术规范:
1.徒手心肺复苏、气管插管、除颤、常见心电图诊断。
2.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急救技术实施。
3.休克、中毒、昏迷、溺水、触电、中暑、烧(烫)伤的急救处理。
4.开放性气胸、左心衰、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咯血、哮喘、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急性脑血管病、急腹症、小儿惊厥、颅脑损伤、精神病发作等常见急危重症的紧急处置。
5.各种传染病病例的转运等。
(五)救护车配置要求
1.救护车数量:配备救护车数量为n+1,即在值班救护车数量基础上,至少配备1辆备用救护车,用于轮换和替补。
2.救护车车型:监护型或负压监护型。
3.救护车外观:按照《关于落实全区院前急救救护车外观标识统一工作的通知》要求,喷涂统一标识。
4.救护车车载系统: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设备定位模式按照国家最新要求配备)、无线通信、通信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5.救护车舱室布局、功能设计、驾驶及电气性能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五、运行及管理
(一)值班与响应制度
1.急救站(点)应严格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制定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急救站(点)应当实行24小时院前医疗急救值班制度。
2.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要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由急救站(点)向市紧急救援中心进行报备并申请工号,一人一号。使用个人工号上岗上班。
3.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严格执行日常院前医疗急救调度指令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指令,快速出诊,及时准确上报现场情况。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站(点),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做好救治转运工作,避免出现医疗安全风险或医疗纠纷。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4.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值班救护车,专车专用,无故不得申请暂停,不得执行院内转运、医疗保障、取血送血等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从而影响值班值守工作。
5.出诊任务结束后,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急救站(点)终端系统录入出诊信息,做好归档保存。院前医疗急救病历至少保存15年。
6.急救站(点)应定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急救(站)点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纳入本医疗机构监管和考核范畴。
(二)质控管理
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对急救站(点)进行工作指导和质控管理。定期对各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质效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现场反馈,同时形成质控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年度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急救站(点)所在医疗机构的绩效评估体系,与评先评优、急救资源配置等挂钩,建立“指导、质控、评估、改进”闭环监管机制。
(三)人员薪酬
提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待遇水平。各医疗机构充分考虑单位属性、行业特点、资金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内部分配时重点向一线岗位、业务骨干倾斜。
六、相关要求
(一)急救站(点)须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站(点)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步协商市紧急救援中心确定中断或停止期间的替代服务方案(包括周边急救站(点)支援范围、应急调度机制等),确保服务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需求不受影响;已投入运行的急救站(点),如整体搬迁发生地址变更,也应当事先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本设置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与《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同步实施。本设置规范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修订执行。
附件:1.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车载设备及急救物资配置清单
2.急救包(箱)物资配置清单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申报验收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申报验收流程(试行)。
一、申报主体
急救站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点由基层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急救站(点)设置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申报验收流程
申请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执行以下申报验收流程:
(一)申报。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县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申请委托市紧急救援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急救物资、救护车及人员准备情况等进行评估(详见附件1)。评估完成后,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三)试运行。市紧急救援中心对评估合格,达到试运行条件的急救站(点),签订管理协议,并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四)批复。试运行期结束后,市紧急救援中心组织专家对急救站(点)试运行期间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质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合格后,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议研究通过,批复同意急救站(点)正式建站,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者,延长试运行期,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五)公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紧急救援中心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急救站(点)名称、设置单位、地址、救护车数量等信息,公示要求符合《条例》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经批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体系的急救站(点)应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详见附件2、3)。
三、申报资料清单
符合设置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银川市急救站(点)建设申请书;3.银川市急救站(点)建设可行性评估报告(含选址及基础设施);4.相关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5.医疗机构简介,包括地址、服务人口、院内科室设置、优势专科、急诊科设置情况及服务能力、人员资质数量、救护车及车载设备配置等内容。
附件:1.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建设评估表
2.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站标识标牌制作标准
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点标识标牌制作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