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00MB163606X7/2026-0007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07-03
责任部门: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7-03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卫发〔20261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教育局、财政局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教育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6630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卫规〔20252号)《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改发〔202428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全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八条重点措施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6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自治区标准已有规定且本办法未作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各县区普惠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与补助标准


条  普惠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照《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改发〔2024281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按备案托位数,以每托位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机构不重复享受。享受过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托育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二)运营补助。对在托时间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50%及以上的婴幼儿,按实际人数每人每月给予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标准为:一级100元,二级90元,三级80元,不定等次50元,1岁以下婴幼儿按所属等级的三倍发放,1岁至2岁按所属等级的两倍发放。托育机构等级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质量等级评定结果认定。

条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账目核算清晰,优先用于维持机构运转和提升办托质量。其中: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可用于园舍维修改造、房屋租金支出、设备购置、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等;

(二)运营补助资金可用于安全防护、水电暖能耗、从业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险缴纳、日常办公及教学运行等必要支出。

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托育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核拨:

(一)机构申报。运营补助由普惠托育机构按季度提交入托花名册及资金申请表。建设补助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备案系统核定的托位数确定。

(二)县级审核。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补助金额;市辖三区同时报送资金需求计划。

(三)市级复核与拨付。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全市补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按分担比例向市辖三区核拨资金。

(四)补助兑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至机构对公账户。

条  市辖三区托育机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辖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两县一市由县(市)财政自筹。

条  绩效评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每年对普惠托育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普惠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虚报在托人数、托位数等关键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认定资格;

(二)违反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认定资格;

(三)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

(四)质量等级不达标,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存在严重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

前款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应当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726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72529日。原《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银卫规发〔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实际入托幼儿花名册

2.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

3.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汇总表

4.银川市普惠托育机构退出申请表







附件: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